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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5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佩宜蔣彥威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5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祿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啟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3 萬2,898 元(計算式:1,144,148 元+2,388,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6,0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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