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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劉佩宜蔣彥威程欣儀
  • 法定代理人
    許福祿、林瑞祥

  • 原告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啟鼎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5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祿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啟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3 萬2,898 元(計算式:1,144,148 元+2,388,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6,0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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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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