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5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福祿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啟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祥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3 萬2,898 元(計算式:1,144,148 元+2,388,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6,0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