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燕婷 訴訟代理人 李温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878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7,570 元;反訴部分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44,148 元,合計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共3,211,718 元(計算式:2,067,570 元+1,144,1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