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3號原 告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佑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佑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2,184 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