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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

上訴人
林淑惠
被上訴人
浩斯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長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2,2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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