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
- 上訴人
- 林淑惠
- 被上訴人
- 浩斯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長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2,2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