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70號抗 告 人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黃名辰 法定代理人 抗 告 人 張沛玹 相 對 人 許顥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60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狀,已表明對原裁定全部不服並聲明廢棄原裁定,惟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