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蔣彥威

  • 當事人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名辰張沛玹鄭又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95號抗 告 人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名辰 抗 告 人 張沛玹 相 對 人 鄭又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69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又原裁定僅列抗告人黃名辰為相對人,未列抗告人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張沛玹為相對人,另請敘明有何提起本件抗告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佳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