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皓恩即魏鶴頵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林億茹
楊貴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略以:台灣謝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謝天公司)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申請「惡魔島Demon Deli及圖」商標,業以01650393案號登記在案。嗣台灣謝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魏皓恩即魏鶴頵另成立丹糖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丹糖公司),並於104 年3 月9 日、104 年9 月2 日申請「魔王狂爆雞排」商標,以01731260、01768299案號登記在案。又丹糖公司更名為原告森旺餐飲有限公司,並承受原台灣謝天公司加盟體系之營運業務。被告於104 年9 月5 日加盟惡魔島雞排餐飲事業,並與原告簽訂惡魔島航空母艦旗艦店創業加盟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加盟期間自104 年9 月5 日至106 年9 月4 日止。合約終止後,被告雖曾於106 年10月16日出具切結書表示已無營業,且不再使用「魔王島」之商標等語,然查被告於106 年2 月16日起仍有使用「魔王島」商標行銷,並刊載未經授權之產品照片於社群網頁,顯違反系爭合約第9 、10條之規定,致原告商標權受侵害甚鉅。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 萬8,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商標權遭侵害,故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