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明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住、居所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居所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之證明。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記載現任職於吉昇企業社擔任司機乙職,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元至2 萬3,000 元等情,請就此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7,800 元,惟所臚列支出項目金額合計僅1 萬3,300 元,請按水電瓦斯費、膳食費、交通費、雜支等項,逐一臚列必要生活支出數額,並據以計算確實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為何。 四、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記載每月有扶養費支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並無受扶養人,請說明有無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受扶養人之所得財產資料及其與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