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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明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住、居所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居所位於桃園
    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之證明。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記載現任職於吉昇企業社擔任司機乙職
    ,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元至2 萬3,000 元等情,請
    就此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
    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必
    要支出為1 萬7,800 元,惟所臚列支出項目金額合計僅1 萬
    3,300 元,請按水電瓦斯費、膳食費、交通費、雜支等項,
    逐一臚列必要生活支出數額,並據以計算確實之每月必要支
    出數額為何。
四、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記載每月有扶養費支出,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記載並無受扶養人,請說明有無依法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受扶養人之所得財產資料及
    其與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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