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怡均 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聲請人亦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成立等語,並提出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為證,請說明於前開協商變更還款條件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請詳細說明協商成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變化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調解時陳稱目前任職於佳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目前確實之薪資數額為何?並就此部分提出近6 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