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傅世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一、聲請人陳稱自民國106 年9 月25日開始於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5000元等語,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相關薪資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聲請人提列需支出手機費2,500 元,請說明該手機費用支出之必要性(即係如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提列父親、母親扶養費每月各5,000 元,請說明父、母親受扶養之必要性為何(即父、母親有無所得或資產)、得扶養父、母親之人為何?並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分別104 、105 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