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連志勇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婉茹 ◎附件 一、聲請人曾與安泰銀行辦理個別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後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 聲請人與安泰銀行個別協商還款方案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 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生活支出費用增加之單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 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與毀諾當時薪資收入之差異,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㈣ 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陳明聲請人及聲請人未成年子女連貞凌、連振凱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三、請「詳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細項,並提出相關單據或憑證(如: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日常支出、家用支出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連貞凌、連振凱之104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人?若有,請具體說明如何分攤扶養費用?若無,請說明原因?並請詳列未成年子女應受扶養之種類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五、請提出未成年子女連貞凌、連振凱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自105 年3 月起迄今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連貞凌、連振凱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任職於松珀冷飲店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九、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若有租賃房屋居住,請說明每月租金為若干,並提出租賃契約書。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