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紹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一、聲請人陳稱任職伯慶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 萬2,000 元,勞工保險費及國民健康保險費均由公司代扣,惟依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已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退保,請陳明每月實際領取薪資中是否已扣除勞、健保費?並提出近期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