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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紹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陳稱任職伯慶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 萬
    2,000 元,勞工保險費及國民健康保險費均由公司代扣,惟
    依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已於民
    國106 年8 月8 日退保,請陳明每月實際領取薪資中是否已
    扣除勞、健保費?並提出近期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
    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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