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珂珍 代 理 人 王柯雅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件: 一、聲請人陳稱現由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立威消防工程行任職,每日薪資新臺幣(下同)1,300 元,請提出最近6 個月之薪資資料。 二、請提出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932 元、健康保險費749 元之繳納憑證。 三、請說明每月膳食費高達1萬2,000元之必要性。 四、聲請人提列扶養母親每月支出5,000 元,請說明母親受扶養之必要性為何(即母親有無所得或資產)、得扶養母親之人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母親104 、105 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