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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周珮琦

  • 當事人
    張秀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秀惠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二、自104 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 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任職於泰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自106 年10月迄今之歷月薪資單影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六、釋明聲請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租屋補助、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身心障礙津貼、兒少津貼、老人年金等?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104 、105 年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以釋明聲請人父母確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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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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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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