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青原(原名林志澔) 代 理 人 林唐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二、自105 年1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5 年1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富晶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7 年1 月迄今之歷月薪資單影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六、釋明聲請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租屋補助、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身心障礙津貼、兒少津貼、老人年金等?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104 、105 年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以釋明聲請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確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七、請提出最新診斷證明及醫藥費用單據影本以釋明聲請人有每月支出醫藥費5,000 元之必要性。 八、請提出支出單據影本以釋明聲請人每日有支出膳食費用達350 元之必要。 九、請提出子女教育費單據影本以釋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有每人每學期15,050元教育費支出之必要。 十、請提出交通費支出單據影本或說明聲請人上下班交通方式以釋明聲請人有每月支出交通費2,000 元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