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淑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婉茹 ◎附件 一、聲請人陳明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請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如無法提出,亦請說明理由)。 二、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楊晨佑、曾再庸、曾魏秀玉(下稱受扶養人等三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三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 四、請「詳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細項,並提出相關單據或憑證(如: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日常支出、家用支出等)。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等三人之104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受扶養人等三人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人?若有,請具體說明如何分攤扶養費用?若無,請說明原因?並請詳列受扶養人等三人應受扶養之種類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三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自105 年3 月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三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任職於松珀冷飲店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十、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明。 十一、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6 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14樓之5 」,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 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