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漢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七日以一○三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一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八個月(此次准予延期八個月,加計本院一○六年度消債聲字第四九號裁定准予延長之五個月,合計共已延長一年一個月,即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起至民國一○七年四月止,復自民國一○七年五月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八年一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45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以本院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 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為憑。然今,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雖自106 年11月8 日起任職於台月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惟遭該公司於107 年3 月15日以公司規劃不適任為由資遣,其已積極再尋找工作,但至今未獲得工作,因尋找工作之空窗期暫無收入來源,又有2 名子女就學中,生活已陷入困境,致其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遂聲請向後遞延履行期限8 個月等情,並提出任職公司出具之離職證明書正本附卷足憑。經查,雖債務人仍有尋求新工作,但尚未覓得目前現待業中,又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勞工保險網路資料表在卷可稽,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