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堃玉即高昆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以一百零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八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十二個月(即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相符。然今,聲請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伊所提之更生方案經法院逕予裁定認可並已確定,聲請人依更生條件履行中,然伊自民國107 年1 月5 日起,因任職公司業績不好要求減薪,聲請人因而離開公司找尋穩定收入之工作,並於同年3 月5 日到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8,000元,是聲請人自 107 年2 月起因失業及收入減少,致無法清償更生方案之金額,又因母親於107 年1 月25日發生車禍,由伊負責照護,再者,聲請人有二名子女賴聲請人扶養,支付更生方案履行金額顯有困難,遂聲請向後遞延履行期限1 年等情,並提出金佳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債務人母親診斷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