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深圳市優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克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民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晶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所為之107 年度簡抗字第2 號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因屬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