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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請人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兆東
相對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05 年度訴字第18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庭期開庭內容,因當日證人林建一當庭具結後證詞反覆,且顯與事實不符,涉及偽證,聲請人認有提起告訴之必要,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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