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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人
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魏金鳳
相對人
高美娥即松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99號返還金錢等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上訴後,相對人猶故意曲解證人王騰毅在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內容,辯稱其應為該案房屋之真正所有權人,而否認兩造間之借名關係存在,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修正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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