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5號
- 原告
- 和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4,5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又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