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
- 原告
- 鍾采庭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興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艾莉莎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莉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16,139 元(含短付工資、加班費、特別休假工資、溢扣工資)、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103,392 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均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619,5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0 元。又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10 元(計算式:6,120 -5,620 ÷2 =3,31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