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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告
鍾采庭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艾莉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莉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16,139 元(含短付工資、加班費、特別休假工資、溢扣工資)、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103,392 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均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619,5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0 元。又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10 元(計算式:6,120 -5,620 ÷2 =3,31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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