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 告 徐鏡傳 被 告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382 元,其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分別為特休未休工資92,472元、加班費339,3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屬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之請求,則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