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光 被 告 協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