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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光、楊政權

  • 原告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協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光 被   告 協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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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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