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 告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4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