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竹翔通運有限公司
- 原告
- 竹盛通運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彭明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被告
- 盧廷景
- 被告
-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盧廷景
- 訴訟代理人
- 劉博文律師
- 被告
- 南方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廷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廷景等間請求返還受任事務結算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62,034元(合計各項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錢及原告請求返還或交付之車輛價額總額36,88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