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王春定、余金來
- 原告啟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啟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定 被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確認原告就被告所管理之茂榮大廈(樓)通往地下二層之公共電梯有使用權及通行權存在。(二)被告應將通往地下二層之公共電梯解碼,開放容忍原告通行往地下二層,不得藉故拖延及鎖碼,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為排除侵害,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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