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金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寧源 被 告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6,900元(計算式: 附件一、二、三、四之機器設備及堆高機設備買賣總價金5,646,000 元+ 系爭四樓未經保存建物之課稅現值6,991,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