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8號
- 再審原告
- 廖彗君即源鑫企業社
- 再審被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900 元,是本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