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8號
再審原告
廖彗君即源鑫企業社
再審被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900 元,是本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