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8號再審原告 廖彗君即源鑫企業社 再審被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900 元,是本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