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5,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