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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劉坤億、羅以芸

  • 原告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久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2號原   告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陳羿妏律師 原   告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億 被   告 邱久亮 上全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以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久亮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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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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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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