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胡湘麟、劉坤億、羅以芸
- 原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邱久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2號原 告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陳羿妏律師 原 告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億 被 告 邱久亮 上全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以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久亮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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