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2號
- 原告
-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胡湘麟
- 訴訟代理人
- 馬惠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羿妏律師
- 原告
-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坤億
- 被告
- 邱久亮
- 被告
- 上全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以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久亮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