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許美娟即建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2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