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5號
- 原告
-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丘宜珍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偉律師
- 被告
-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麗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品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返還之物品,其價額合計約為為新臺幣(下同)1711,137元(計算式:
140 萬元+ 10,400×29.91(起訴日之美金賣出兌換新臺幣匯率)
= 1711,137)。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0萬元,是綜上
本件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911,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