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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告
黃慧瑩

      張麗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益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書狀載明被告趙美珍之住所或居所,致無從據以送達文書,茲定期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對於趙美珍之訴。

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513 元,茲定期命原告補繳之,如逾期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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