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黃慧瑩 張麗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益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書狀載明被告趙美珍之住所或居所,致無從據以送達文書,茲定期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對於趙美珍之訴。 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513 元,茲定期命原告補繳之,如逾期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