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鄒菀育
- 被告
- 鴻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其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為特休假新臺幣(下同)740 元、加班費148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屬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資遣費45,809元,則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77 元。再原告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合計原告共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