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2號
- 原告
- 楊子儀
- 原告
- 楊雅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 被告
-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宗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72,257 元、144,183 元,其中屬於工資
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分別為53,687元、46,500元,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此屬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則不暫免徵收裁
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
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二
人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