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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及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
    謝承和

  • 原告
    承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承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盟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及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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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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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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