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慧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47,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