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7號
- 原告
- 游金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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