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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償還有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

  • 原告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行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85,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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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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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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