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有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行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85,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