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7號
- 原告
- 合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福
- 被告
- 紳倫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珮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紳倫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返還之支票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又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之金額為960,73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60,731 元(計算式:1,300,000+960,731=2,260,73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