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告
合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福
被告
紳倫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珮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紳倫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返還之支票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又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之金額為960,73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60,731 元(計算式:1,300,000+960,731=2,260,73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