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8號
- 原告
- 葉千鳳
- 被告
- 日月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鉦偉
- 被告
-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鉦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1 項規定甚明。查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返還系爭房地,其交易價額,依原告主張之買賣價金(即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49萬元(見起訴狀第8 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49萬元(其餘二、三、四項聲明為附帶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3,5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