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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告
傳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庠

上列原告與被告錫福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9,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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