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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4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告
呂勻菲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
被告
百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2,2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另原告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合計原告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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