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2號
- 原告
- 李振文
- 被告
- 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3,8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 元,是合計原告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