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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5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告
李建華
原告
李建銘
原告
李建斌
原告
李建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被告
有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順
被告
李木松

      陳新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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