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李建華 李建銘 李建斌 李建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被 告 有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順 被 告 李木松 陳新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