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動產抵押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曾泛洲 曹碧霞 邱湘寧 陳岳勇 被 告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日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 告 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被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2,816 元(計算式:1,800,000 +1,482,816 +900,000 +1,100,000 =5,282,81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3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