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8號
- 原告
-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登科
- 被告
- 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6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