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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告
彭添壽
訴訟代理人
彭彥煥
被告
雄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4,360 元(計算式:系爭三筆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600 元×建物占用面積149.8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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